說明:
一、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俗
稱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指定菸品,違
法者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規定,處新臺幣2仟元以上1萬元
以下罰鍰,且「特定營業場所」係屬菸害防制法規定之禁
菸場所,違法使用者亦依上述規定處罰之。
二、鑒於電子煙經常與大麻、依托咪酯等毒品混合使用,為杜
絕電子煙及毒品危害,請大部參考電子煙防制宣導相關素
材融入毒品危害防制訓練,以利「特定營業場所」業者瞭
解相關規範,影片及宣導單張載網址如下:
https://reurl.cc/NN9ky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