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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機關盤點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之評估結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 依據110年7月13日院臺護長字第1100177483號行政院秘書長函辦理(附件1)。
二、 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請各機關配合擴大盤點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並於7月15日至8月31日間,至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資通安全作業管考系統(https://spm.nat.gov.tw/)(以下簡稱管考系統)填報或確認填報「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相關資料。
三、 嗣經行政院綜合評估及分析各機關填報內容之妥適性(評估原則如附件2),已將相關評估意見置於管考系統,請各機關於本(110)年7月15日至8月31日間至管考系統檢視,並依行政院評估意見落實辦理及修正相關填報內容,同時請尚未完成填報作業或須修正填報內容之機關務必於前揭期間內完成填報或修正作業。
四、 復以,本次「盤點及汰換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相關注意事項」彙整如附件3,其中,請各機關資通安全長(以下簡稱資安長)務必配合定期核定及檢視機關(含所屬機關)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使用情形,以及相關資安防護等配套措施落實情形。
五、 另,各機關除依上述說明辦理相關作業外,針對因經費不足或財物使用年限未到等原因致無法如期汰換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機關,請各機關資安長主動爭取所需經費,務必於本年12月31日前完成汰換作業;惟機關如有特殊原因致使無法如期完成汰換作業者,應敘明其機關名稱、廠牌、產品數量、無法如期完成汰換作業原因及汰換前有無其他配套措施等項,並經各該機關資安長核定後,於本年8月10日前依附件4格式提交電子檔至davis20403@nantou.gov.tw,俾利本府彙送行政院核定。
六、 另,為強化各機關資通訊相關採購案之資安防護,行政院據以研擬「資訊服務採購案之資安檢核事項」(如附件5),並已登載於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網站(https://nicst.ey.gov.tw/)之「資安政策」專區,請各機關於辦理資通訊採購案時參考上述檢核事項,並適時轉知採購單位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七、 檢附「公務機關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評估原則」、「盤點及汰換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相關注意事項」、「無法如期完成汰換機關之產品清單」及「資訊服務採購案之資安檢核事項」各1份。
八、 填寫相關問題,可逕洽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余柏賢先生Tel:02-3356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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