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租金補貼
主旨: 有關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稱國土署)檢送有關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下稱本專案計畫)自115年起不再接受無稅籍或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新案申請,請依說明辦理並向校外租屋學生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2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0012280號函辦理。
二、 依據國土署114年9月5日公告本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不符合者,地方主辦機關應予駁回:(一)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之建築物,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及同點第2項規定:「本專案計畫114年核定租金補貼,以同一租賃地址帶入本專案計畫115年度申請案者,得不受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但於補貼期間變更其租賃地址者,其租賃房屋應符合第1項第1款規定。」
三、 上開規定意即自115年度起,申請本專案計畫之租賃房屋,應具有房屋稅籍及建物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為保障弱勢租屋族群之居住安全,頂加樓層等未保存登記建物則不得再申請本專案計畫。
四、 為協助查詢建物資料及提供包租代管資訊,國土署已於本專案計畫申請頁面(https://has.nlma.gov.tw/house300e/)建置相關連結,請貴校善用各項集會、賃居生座談、校外賃居關懷訪視等場合加強宣導,提供學生租屋之參考。
五、 檢附國土署函文,相關資訊同步公告於教育部賃居服務資訊網供參。
簡單說明:
從 115 年起,要申請「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的新案,租的房子一定要是合法建物——也就是 有房屋稅籍,而且 已辦理建物保存登記(或有合法建築物證明)。像 頂加、未保存登記 這種房子,不能再申請。但如果是 114 年已核定補貼、而且 115 年沿用同一個租屋地址續申請,可以不受這個限制;一旦 換地址,新地址就必須符合合法條件。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2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0012280號函辦理。
二、 依據國土署114年9月5日公告本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不符合者,地方主辦機關應予駁回:(一)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之建築物,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及同點第2項規定:「本專案計畫114年核定租金補貼,以同一租賃地址帶入本專案計畫115年度申請案者,得不受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但於補貼期間變更其租賃地址者,其租賃房屋應符合第1項第1款規定。」
三、 上開規定意即自115年度起,申請本專案計畫之租賃房屋,應具有房屋稅籍及建物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為保障弱勢租屋族群之居住安全,頂加樓層等未保存登記建物則不得再申請本專案計畫。
四、 為協助查詢建物資料及提供包租代管資訊,國土署已於本專案計畫申請頁面(https://has.nlma.gov.tw/house300e/)建置相關連結,請貴校善用各項集會、賃居生座談、校外賃居關懷訪視等場合加強宣導,提供學生租屋之參考。
五、 檢附國土署函文,相關資訊同步公告於教育部賃居服務資訊網供參。
簡單說明:
從 115 年起,要申請「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的新案,租的房子一定要是合法建物——也就是 有房屋稅籍,而且 已辦理建物保存登記(或有合法建築物證明)。像 頂加、未保存登記 這種房子,不能再申請。但如果是 114 年已核定補貼、而且 115 年沿用同一個租屋地址續申請,可以不受這個限制;一旦 換地址,新地址就必須符合合法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