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電子煙與加熱菸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簡報1份, 請貴單位積極推廣應用及宣導,請查照。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5月13日國健教字第
1150760619A號函辦理。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
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
菸)。
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協助各級機關同仁執行菸害防制
業務,並強化民眾對新興菸品之識能,特製作旨揭簡報,
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法令規定、產品簡介、外觀辨
識及差異比較,請貴單位積極推廣應用及宣導。
1150760619A號函辦理。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
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
菸)。
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協助各級機關同仁執行菸害防制
業務,並強化民眾對新興菸品之識能,特製作旨揭簡報,
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法令規定、產品簡介、外觀辨
識及差異比較,請貴單位積極推廣應用及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