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函轉法務部有關強化特定營業場所禁用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加熱菸宣導一案,請配合將相關宣導內容納入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內容,請查照。

說明:
一、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俗
稱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指定菸品,違
法者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規定,處新臺幣2仟元以上1萬元
以下罰鍰,且「特定營業場所」係屬菸害防制法規定之禁
菸場所,違法使用者亦依上述規定處罰之。
二、鑒於電子煙經常與大麻、依托咪酯等毒品混合使用,為杜
絕電子煙及毒品危害,請大部參考電子煙防制宣導相關素
材融入毒品危害防制訓練,以利「特定營業場所」業者瞭
解相關規範,影片及宣導單張載網址如下:
https://reurl.cc/NN9kym。
瀏覽數:
登入成功